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之规定,以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办”)《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就组织开展我市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受理及推荐工作依据省认定办节点安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推荐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局推荐时间节点为:

第一批:6月11日

第二批:8月13日

第三批:10月13日

市科技局按省厅时间安排,每批分别较省厅受理时间提前5个工作日。

二、申报范围

(一)企业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在锦州市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2018年度经辽宁省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我评价认为仍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可提请重新认定。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365天)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

请各申报企业按如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认定材料。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平台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待确认后进行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

企业在“平台系统”上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2021年度,省认定办将共享“平台系统”上的申报数据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企业在“平台系统”上提交时,要严格按照系统申报各项要求,确保申报数据资料准确全面,并在“平台系统”内提交确认。

上报材料

企业通过“平台系统”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企业将申报材料正本材料一份(此正本申报材料主要用于市科技局存档,但企业同时也须留存副本一份存档备查,纸质申报材料编制顺序见附件1),连同申报材料扫描后PDF版(须和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命名,务必正确无误)报送至市科技局。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提供材料要真实、有效,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备查证明材料应做好存档。

(二)涉密企业申报,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应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申报前对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书面认定申请材料中须提交不涉密承诺书,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要求,并提供《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及保证承诺》,装订于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之后。

(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系统中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省高企认定办报告。

六、其它事项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文件均可在锦州市科学技术局(http://kjj.jz.gov.cn/)通知公告及高新企业认定专栏下载。

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能够提早组织企业申报,督促申报企业尽早将申报材料报至市科技局企业服务与人才建设科,各申报企业务于分批推荐时间节点前上报申报材料,便于在受理材料后,尽早指导企业解决问题、完善材料。

受理地点:市政府B座1108室

联系人:王宏宇、冯春晖

电话:2910987

E-mail:glc2910987@sina.com

附件:

    1.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书面认定申请材料编制及装订说明.doc

    2.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xls

    3. 附件3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要求.doc

 

                                                                                  锦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