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意见(2017-2021年)》的总体部署和《辽宁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3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布局,支持创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加强我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现开展第四批辽宁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临床中心”)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疾病领域/临床专科 

  在我省临床需求大和具有优势的血液系统疾病、老年疾病、眼耳鼻喉疾病(耳鼻喉)、中医(眼针)、急危重症(急诊、重症)、影像医学(超声)、医学检验疾病领域/临床专科择优组建。 

  二、申报条件 

  1.须为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3.能够对拟申报的省临床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运行经费等条件保障。 

  4.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或省内领先的临床技术水平和临床医学研究能力,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 

  5.省临床中心负责人须为中华医学会下属专科分会委员及以上职务或者辽宁省医学会下属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中医眼针除外)。 

  6.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或国自然(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 

  7.近三年无重大违规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相关说明 

  1.已承担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省重点实验室、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同一负责人不能申报。

  2.优先支持院士、杰青、长江、兴辽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作为负责人申报的省临床中心。

  3.优先支持牵头开展多中心研究,协同创新网络体系健全、发达、先进的申报中心。

  4.初审单位要认真组织,择优推荐。

  5.须以申报省临床中心负责人账号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218.60.151.64)填报《辽宁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并于7月15日前提交初审单位。

  6.初审单位须于7月19日前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中完成初审,并将正式推荐文件与系统下载的《2021年辽宁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推荐汇总表》扫描件上传至平台,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生物医药处  王  予  田璐佳 

  联系电话:024-23983101  024-23983293 

  联系地址:省科技厅1401室(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邮编:110004)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