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高质量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发布日期:2020.01.07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益,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加速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用地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三高二低”(高投入、高科技、高税收,低污染、低能耗)原则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达7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享受工业园区河东片4.5万元/亩、河西片3.5万元/亩的用地优惠政策。

(二)凡满足上述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一事一议”的用地政策,并以常委或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认。

1、第一期固定资产投入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2、第一期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

①税收明显高于其他行业30%以上;②按国家标准界定是高新技术产业;③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明显拉动作用,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

(三)凡入园新建项目,建筑容积率必须在0.6以上,密度达30%以上,绿化用地控制在8%以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1.5年内必须建成投产;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2年内建成投产;1亿元以上的项目2.5年内建成投产。对超过入园合同规定期限未开工建设满1年的项目,按1.6万元/亩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超过约定的投产期限而未投产满1年的,按1.6万元/亩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由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物及附属设施由其自行拆除。土地使用权证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发放。

二、税收政策

入园企业建成投产后,根据其纳税情况予以奖励。从工业园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其当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县财政每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4至5年,每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的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

三、规费政策

凡入园的工业项目在建设期内,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劳保基金按土建工程投资的1%收取。项目投产后,纳入重点联系企业管理,各项收费给予优惠,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各项审批、收费由县政务中心统一办理。

四、奖励政策

(一)设立引资人奖

1、对招商引资进入工业园区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分二期进行奖励。

①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上述额度的50%一次性奖励到位;

②建成投产后三年内,纳税额能达到入园合同要求的,按上述额度的50%一次性奖励到位;

③建成投产后三年内未达到纳税额度要求的,将取消后期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工业园管委会依据经过审批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认定,并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发改、招商、财政、审计、国土、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定,纳税额由税务部门提供。

(二)设立企业上市奖

为鼓励企业实施资本运作,凡列入省政府拟上市重点企业名录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先预借100万元,作为企业上市运作经费,待企业正式上市后再奖励给企业,三年内未能上市的,返还给财政。

(三)设立创品牌奖

企业产品首次获得湖南省名牌、湖南省著名商标,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

(四)设立企业入规奖

凡是县内小型企业或新办企业发展成为规模企业(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经申报审批,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3万元,分三年到位。企业一年后退出的终止奖励;退出后再次进入的不重复奖励。

(五)设立设备技术改造奖

对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改造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完成可跨年),经审定后按设备技改投入(剔除折旧)总额的2‰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

(六)设立税收特别贡献奖。凡年纳税额500万元(不含返还部分)以上的工业企业,对企业法人代表按纳税额县级分成部分的1%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工业企业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与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此发文之日以前的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已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