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码高新区(滨江)“上市潮”

发布日期:2019.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关于“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关于“鼓励园区探索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加大园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招远引所’的‘三招三引’力度”有关规定,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长沙高新区(下称“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园区外投资者来园区投资,经投资方确认并与招商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进投资的关键个人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单个或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则上以园区和项目投资方认定的贡献最大者为中介人奖励对象,且中介人奖励对象须在该项目报园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时明确,不进行事后追溯。由园区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凡属于园区鼓励发展的主导产业方向,与园区签订了正式投资合同(协议),且投资强度不低于合同(协议)约定标准的优质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可按以下标准申报和享受中介人奖励:

(一)新引进境外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折合(按即时汇率,下同)7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计算奖金,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新引进在园区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境内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计算奖金,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购地项目按实际固定投资额计算中介人奖励时须剔除土地购置金额及相关税费。

(三)新引进到园区纳税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一个财政年度内实现园区财政实得税收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当年财政年度财政实得部分的1%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项目若为新入园的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签约入园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信息为准,下同)投资的,按实际到位外资、实际固定投资额或财税贡献计算中介人奖励额度时乘以1.2倍系数。

(五)以上所有奖励涉及的境外资金以资金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进行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及市内资金以园区统计部门认定的形成固定资产额为计算依据计奖。

第四章 奖励原则及程序

第四条 中介人奖励原则如下:

中介人员所推介的客商最终在园区投资成功的,授予招商引资中介奖,具体奖励比例为:信息提供人提供经确认的有效信息并介绍投资方一般工作人员与引进方结识的,奖励比例为30%;提供信息并介绍投资部经理及公司副总层级客商与引进方结识的,奖励比例为60%;提供信息并介绍投资方总经理或董事长与引进方结识,并全程参与洽谈或给予大力协助,为项目推进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比例为100%。

第五条 奖励兑现程序如下:

(一)凡属购地项目,在项目按约完成项目土建工程后可进行首次奖励申报兑现,如该项目按约实施分期投资建设的,则在项目按约完成项目一期土建工程后进行首次奖励申报兑现;如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三年内全部完成的,经审核属实后,剩余奖励全部兑现;第四年全部完成的,剩余奖励减半;四年后完成的,则剩余奖励不再支付。如属园区因素影响建设期限的,依具体情形,由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二)凡属非购地项目,如系外资项目,在园区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在园区实际生产经营的,注册资金于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到位后,申报兑现奖励;如系内资项目,在园区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之日起一个财政年度内实现园区财政实得税收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后,申报兑现奖励。

第六条 奖励审核程序如下:

(一)立项。招商部门在与中介人首次接触时,应按程序填报《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1),对项目及中介人信息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每年1月和6月填写《长沙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按要求准备资料后报区招商部门。其中分期实施项目,申报对象仅申报当期实施项目奖励。

(三)审核。区招商部门对申报情况初审后,提交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报党工委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在管委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发放。经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区财政分局将奖金拨付至中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从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区财政分局将奖金拨付到位,且中介人应依法依规在园区缴纳相关税款。

第七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中介人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奖励实施的程序性工作由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负责,涉奖各有关方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由中介人自主选择,按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奖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凡属本办法所述未尽之特别项目,依据本办法精神,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酌情计奖。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凡符合长沙市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规定的项目,在园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园区招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申报。长沙市级奖励园区配套部分纳入园区中介人奖励范畴,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期限为三年。

第十五条 原《长沙高新区重大招商项目中介人和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长高新管发〔2013〕33号)(简称“原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停止实施,本办法生效之前的入园招商项目所涉或未尽之中介人奖励事项可继续按原办法(决议)执行。